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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求死贵阳ldquo电锯切割流浪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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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9日凌晨,贵阳街头上演“电锯惊*”,一男子持电锯对一名流浪汉行凶,造成其全身多处严重受伤。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原审判决。3月1日,该案二审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让人觉得难以理解的是,该男子提出的上诉理由竟是“要求法院判我死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贵阳中院的二审裁定书中写明,“依照‘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二审依法不能加重对上诉人的刑罚”。在采访中律师告诉记者,“上诉不加刑”这一法律规则可以解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

男子用电锯切割流浪汉,“意图将其杀死”年5月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在贵阳市南明区,男子韦平持电锯对一名流浪男子行凶。根据裁判文书中法院查明的情况,韦平“用电锯切割该流浪汉,意图将其杀死”。在此过程中,流浪男子进行了阻挡,但全身仍有多处严重受伤。后韦平以为流浪男子已死亡,于是逃离现场。当天早晨8点左右,受伤的流浪男子被路人发现,医院救治。经诊断,该流浪男子左顶骨骨折,右第五掌骨及小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右尺神经、尺动脉断裂,双尺侧腕屈肌断裂,左前臂近端、右肘部、头皮皮肤裂伤。当年5月20日,韦平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9月2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方认为,韦平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健康,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韦平作案时32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一审判刑12年,上诉称“要求法院判我死刑”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者了解到,在一审过程中,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指定辩护人提出韦平患有抑郁症,且在发病期间实施杀人行为,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南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判决书中指出,韦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杀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南明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年11月一审判处被告人韦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治权利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韦平不服。让人没有料到的是,他并不是想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而是以“要求法院判我死刑”为由提出了上诉。律师观点:“上诉不加刑”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均予以确认。关于韦平所提出的“要求法院判我死刑”的上诉理由,二审裁定书中表示,在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仅有原审被告人韦平以“要求法院判我死刑”为由提出上诉,依照“上诉不加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二审依法不能加重对上诉人韦平的刑罚。综上,韦平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贵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那么,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呢?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徐旭东表示,“上诉不加刑”可以解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这一规则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采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感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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