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丹、吴某尉国家司法救助案
未成年人主动救助结对帮扶
救助申请人吴某丹,女,年4月出生,系被害人吴某录之女。救助申请人吴某尉,男,年11月出生,系被害人吴某录之子。年11月5日湟中县多巴镇某村村民吴某录在本村巷道内死亡。湟中县公安局侦查认为,同为该村村民李某*驾驶车辆将酒后仰躺在该村巷道内的吴某录碾压,致其死亡。后经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案发现场车辆轮胎痕迹虽然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左前轮轮胎花纹种类相同,但并不符合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标准,不能依法认定是李某*驾驶车辆致吴某录死亡,遂依法对李某*决定不予起诉。
被害人吴某录父亲吴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并无错误,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被害人吴某录死亡后,其妻承受不了家庭困境离家出走,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吴某丹、吴某尉留置在家跟随祖父母生活。因祖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无法负担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费用,家庭特别困难。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经对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和未成年人学校进行实地走访,确定被害人家庭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遂启动刑事司法救助程序,为两名未成年人申请救助款6万元。
为确保救助金的有效使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多方协调,确定由两名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委会对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签订《司法救助金监督使用实施方案》。第九检察部*支部与两名未成年人建立了结对帮扶机制,通过开展心理疏导、校园关爱、*员送温暖等形式,定期对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及救助金使用情况跟踪回访。
针对未成年人因家庭变故面临失学、失教的风险,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协调各方力量为孩子的学习生活提供基本保证,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缩影。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事实、重证据,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信,鉴于申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了解,通过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不仅打开了申诉人的心结,而且传递了人文关怀。*支部以结对帮扶的形式对失亲儿童持续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