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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6 16:52:00

年以来,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办了一批案件,为COP15的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现将第四期案例公布如下:

1、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年5月1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认定:云南尼罗非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已过期的“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作为原料“香辛料”投料生产产品“麻辣1+2蘸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该公司改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尼罗非鸡鲜精复合调味料”73件,罚款元。

2、云南立农公社农资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

年3月31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年度流通领域化肥抽检专项行动,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云南立农公社农资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销售的“满桔红”牌有机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酸碱度(pH)”不符合《有机肥料》NY-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KMCCXZ4-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满桔红”牌有机肥料,没收元违法所得,罚款元。

3、富民有杰鸭脖店销售混有异物(蟑螂)食品案

年6月3日,根据投诉件反映相关内容,富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富民县环城西路“富民有杰鸭脖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投诉件相关内容,经核实查证:当事人年5月29日至6月2日销售的纯味鸭头内混有异物(蟑螂),涉案货值金额元,违法获利元。截止立案调查之日,涉案鸭头已全部卖完,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6项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处理消费纠纷,承认违法事实,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版)第八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元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元。

4、云南玄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及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年6月22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云南玄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环节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后续调查又发现: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版)》第四十五条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年版)》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擅自变更公司库房地址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元。

5、昆明锦福达塑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产品案

年3月22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阳宗海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明锦福达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准备装车发货及已经装车完毕的标注A-PETSGS的PET片材共计Kg。该公司涉嫌生产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生产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不予以没收,加贴符合要求标识后自行处理,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该类无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PET片材产品,罚款元。

6、云南千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根据线索,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年6月16日依法对昆明市西山区昆锐商务中心(滇池时代大厦D座)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3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对违法行为已进行整改,也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元。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王磊

编辑:吴晨萍

编审:周晓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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