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通讯员刘福音摄
近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牌楼中队在新生村三组巡查发现,崔某未经批准利用个人承包土地擅自设立处理场,对外受纳建筑垃圾,并以每车30元收费。
经现场查看,场地内已倾倒了大量的装修建筑垃圾,且崔某未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崔某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崔某对其所受纳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目前该场地已关停。
私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崔某处以罚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元。下一步东宝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对私设建筑垃圾处理场及乱倒建筑垃圾的巡查力度,发现1起,查处1起。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同意设立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记者胡娟娟通讯员朱亚卓刘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