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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同业经营者登记将他人知名商标、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域名,在其产品、网站、宣传材料中全盘使用该企业名称和近似标识,并采用与他人类似的排版风格、设计布局,足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京民初号二审案号()京73民终5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冯刚、宋鹏、李志峰
法官助理张倩书记员汪舟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日期年9月18日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伟星”字样;
三、被告伟星管业(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weixinggy.
冯 刚
审判员
宋 鹏
审判员
李志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记员
汪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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