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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30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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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一、年1月,为办理五山湖磷矿延长采矿期和延伸开采范围(以下简称“两延”)及购买龙溪磷矿,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的股东梁清泉口头委托雷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雷鸣以“钱到位了好买矿”为由,向梁清泉索要万元。至年9月3日,梁清泉分三次支付给雷鸣共计万元,雷鸣以雷化强之名给梁清泉出具了三张借条。

二、年8月10日,豪迪公司成立,雷化强为豪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豪迪公司由雷化强、雷化黎、宋永慧三个自然人股东组成,注册资本万元,雷化强货币出资万元,雷化黎、宋永慧各出资15万元。年11月3日,雷鸣以雷化强之名向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竞买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豪迪公司。年10月21日,襄樊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豪迪公司。

三、年12月,雷鸣告知梁清泉购龙溪矿及“两延”的事均未办成,梁清泉遂要求雷鸣将万元及有关资料退还,但雷鸣称钱已用于购买土地。年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闭了五山湖磷矿。梁清泉索款无果,以雷鸣诈骗向公安局报案。侦查期间雷鸣分三次共计返还万元,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四、年5月17日,梁清泉向湖北省高院起诉,请求判令雷鸣、豪迪公司返还现金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土地增值部分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判决雷鸣、豪迪公司共同向梁清泉返还万元及利息,梁清泉、豪迪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变更判决为雷鸣向梁清泉返还万元及利息,驳回梁清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2裁判要点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豪迪公司是否应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豪迪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故原审法院判令豪迪公司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不当,应予纠正。

3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可结合相关的会议记录、各种证据在时间及内容上的连续性和相关性,作出综合评判,符合委托合同定义的,可认定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委托事项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为有效。

第二、一人公司也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只要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4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豪迪公司是否应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豪迪公司系有效成立,其与湖北省襄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金泰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生效,该三块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豪迪公司所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豪迪公司与雷鸣财产混同,并否定豪迪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的证据不足。无论豪迪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当股东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故原审法院判令豪迪公司与雷鸣共同承担雷鸣的个人债务不当,应予纠正。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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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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