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徐某某入职时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需要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申请书真实有效。徐某某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43元,造成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其违背诚信,先是为了从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对所产生的滞纳金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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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02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某某不因与被上诉人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德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豪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豪德物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徐某某并没有向豪德物业公司提出过任何不需要豪德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豪德物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申请确由徐某某出具,但是出具的相对方系案外人青岛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豪德物业公司无关,该公司并非豪德物业公司的主办单位。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不管与劳动者有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属于违法行为。豪德物业公司为徐某某补缴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产生滞纳金系其未及时进行缴纳,与徐某某无关。3.徐某某并非系为多获取报酬而放弃豪德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某平均每月工资元,并未多获取报酬。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豪德物业公司未答辩。
豪德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某某赔偿豪德物业公司损失.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徐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某系豪德物业公司的员工。年5月5日入职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本人于年5月5日入职,自愿同意与平度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申请人徐某某,年1月1日”。
年4月22日,平度市劳动监察大队依据徐某某的反映,对豪德物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豪德物业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为徐某某办理就业备案手续;2.为徐某某补缴年5月至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5月31日,豪德物业公司为徐某某补缴了年5月至年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43元。
一审法院认为,年5月5日,徐某某提出申请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否认未放弃过要求豪德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对豪德物业公司提供的由其签字的书面申请真实性无异议,该申请包含其放弃社会保险的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申请书真实有效。徐某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后又以豪德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豪德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豪德物业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43元。造成豪德物业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徐某某违背诚信,先是为了从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豪德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豪德物业公司未给徐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徐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徐某某支付给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7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平度豪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各负担.7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徐某某与豪德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豪德物业公司为徐某某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承担了相应的滞纳金。从豪德物业公司补缴保险的凭证及劳动监察大队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可以认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自年5月起开始,而徐某某出具的个人申请载明,其于年5月入职,其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其个人提出缴纳申请前,不再就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向公司主张任何权益。两者的时间高度一致,徐某某虽不认可平度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豪德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在该时间其同时与平度豪德财富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不能合理解释豪德物业公司缘何会持有其本人签字的该个人申请,而豪德物业公司的主张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徐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个人申请系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豪德物业公司对未依法进行缴纳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双方均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符合公平原则,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安太欣
审判员齐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迪
书记员王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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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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