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7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对合肥百大集团旗下公司淮南百大商厦原财务总监彭浩、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原职员万宇骏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两名被告人彭浩、万宇骏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零六个月。
“合伙”盗取2亿元储值卡
年4月16日,彭浩被任命为合肥百大集团财务总监助理,后被派遣至淮南百大商厦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年6月,彭浩在储值卡销售过程中,结识了合肥报业集团承办广告业务的万宇骏和沈某。熟络之后,万宇骏与彭浩成为了“好哥们”,他们商定,由彭浩将淮南百大商厦储值卡空卡激活后给万宇骏,再由万宇骏交给沈某变现使用,彭浩则从万宇骏购卡返点中取得业绩。这样一来,万宇骏无须支付高额贷款利息和抵押,即获取大量的现金、持卡变现费用及扣点。在合作期间,为了获取彭浩的信任以及进一步获取资金使用,万宇骏于年1月2日支付给彭浩人民币28.38万元,为其购买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同年5月13日,万宇骏支付人民币59.33万元,在合肥市万达文旅新城为彭浩购买房屋一套。
从年至年期间,彭浩将公司价值人民币2亿余元的储值卡盗用给万宇骏,其间万宇骏偿还了1亿余元。年10月,合肥百大集团在财务检查中发现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财务总监彭浩涉嫌将面值总额约万元的储值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合肥百大集团立即向淮南市公安机关报案,彭浩被抓捕归案。截至案发,彭浩在任期间公司储值卡资金有万余元未收回。
公诉人依法建议数罪并罚
该案由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大通区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于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大通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张丽娜、吴照华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浩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中,被告人万宇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彭浩行贿财物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彭浩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万余元,且尚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万宇骏与彭浩事先预谋共同挪用资金,应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宇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资金人民币64.92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还单独构成挪用资金罪。彭浩、万宇骏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法庭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
庭审期间,被告人彭浩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表示异议,称未拿取万宇骏的返点。彭浩还供述称,自年4月其发现万宇骏回款不正常,与发出的储值卡价值钱数的差额较大,自己也感到非常吃惊,要求万宇骏尽快把欠的钱款还给淮南百大商厦,但效果并不理想。
被告人万宇骏不承认其与彭浩挪用万余元的指控是共谋行为,明确表示异议。万宇骏认为自己是采取商厦常规的储值卡赊销方式购卡,是单位与单位的公务行为,并不是自己与彭浩共谋。对为彭浩购车、购房事宜,万宇骏辩称帮助彭浩进行正常购买,称“我是百大购买储值卡的大客户,彭浩应当有求于我才对,不是我向其行贿”。彭浩本人对购车购房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也持有异议,表示均是自己正常购买行为。公诉人则出示书证讯问:“房子是年5月13日买下来的,为什么年4月以后才付款?”
被告人万宇骏在本案中还涉嫌挪用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的万元。今年37岁的万宇骏曾是一名文学青年,是家乡南陵县某中学文学社的第一任社长。热爱文学的他擅长经营与投资。不仅担任家乡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的股东,还在广州办有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其年被聘为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从事合肥晚报广告业务工作。年12月18日,万宇骏代表合肥报业传媒从合肥百大集团拿万元购物卡,用于抵扣合肥百大集团在《合肥晚报》的广告费用。而万宇骏却将该万元购物卡据为己有。为了防止被发现,万宇骏随后向合肥百大集团支付了部分购卡款,将此前上交公司已入库的空卡开通。截至案发时实际还有64.92万元未归还。庭审期间,万宇骏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这一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认为那万元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7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彭浩车辆一辆、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彭、万二人挪用的资金人民币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淮南百大商厦;对被告人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币64.92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
对企业内部腐败要“零容忍”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案发后,合肥百大集团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检查组,向社会公告了该案件进展具体情况,同时检查组对全公司进行了全面核对卡券账面数字和系统数字,对各年的发售和消费情况进行了彻查。另外,加强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以及印鉴章管理;对卡券进行专项管理,并对异常使用卡券的情况进行监控。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总体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和优化。在财务管理方面,针对资金管理制度、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筹资管理制度、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以提升公司财务内控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办案检察官表示,近年来,部分企业多次公开曝光内部腐败事件的当事人或外部腐败事件涉及的内部人员。从“家丑不可外扬”到“查处一起公告一起”,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零容忍”,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顺应*和国家正风反腐的大势,与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治的“大目标”同向而行,用打造诚信、干净、担当企业的实际行动诠释“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些积极的变化,无疑值得赞赏和大力推广。(来源:检察日报)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10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因涉嫌将面值总额约万元的预付卡盗出非法发行生效,且资金去向不明,被淮南市公安机关批捕并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将彭浩抓捕归案。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对本案涉及的年底淮南百大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额.35万元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56),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1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13)。年7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印发《刑事判决书》,对淮南百大原财务总监彭浩涉嫌挪用资金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年7月31日收到上述《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浩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万宇骏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年7月26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万宇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彭浩行贿财务价值,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彭浩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万.25元,且尚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万宇骏与彭浩事先预谋共同挪用资金,应以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万宇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资金64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还单独构成挪用资金罪。彭浩、万宇骏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确认。根据被告人彭浩、万宇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彭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被告人万宇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3、公安机关查扣的被告人彭浩的皖A号大众牌途观车一辆,座落于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幢办2-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彭浩、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币八千五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元二角五分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淮南百大商厦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万宇骏挪用的资金人民币六十四万九百二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合肥晚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截止年底公司软件记录售卡金额与会计凭证记录的售卡回款差异为.35万元。通过公安机关反馈的信息,此款项可收回的可能性较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减值的要求,公司已于年年报审计时对此差额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刑事判决书尚未正式生效,案件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