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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可视污染物或被限行征求意见稿明确,条例除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机动车外,还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按照规定,合肥市范围内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合肥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00元罚款。
市*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定,可以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排放检验弄虚作假将纳入失信名单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市在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长期在本市行*区域内行驶的外地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机动车检验、维修机构还将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将罚款千元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市实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机动车维修治理单位未实时传输维修车辆信息、维修记录,或未建立维修档案、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或未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的,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对于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情形,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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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编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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