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版本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家事判例房屋转让协议上写了两人共有
TUhjnbcbe - 2021/3/14 1:45:00
白癜风的治愈 http://m.39.net/pf/a_6706972.html

“家事法苑”公号今日分享

目录

1.李丹:夫妻房产约定纠纷的法理基础与裁判思路(来源:李蜗牛
  株洲晚报10月10日讯(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


  他们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男方把单位的福利房买了下来,在转让协议书上,买方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约定“产权共同共有”。不到4年,双方离婚,因房屋产权问题闹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终,这套房屋判给男方一人所有。女方懵了,说好的“共同共有”为何变了卦?

起诉

转让协议书上标明“共同共有”没用?


  年,离婚多年的聂先生与刘女士恋爱。当时,聂先生住在位于天元区的单位福利房里,房子属聂先生的单位所有。年2月,公司将该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聂先生,聂先生随后交纳了全部房款。两个月后,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书中“产权共有情况”一栏注明“无”。


  没过多久,在聂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刘女士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的买方处加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将“产权共有情况”一栏中的“无”字删去,添加了“房屋产权归聂先生、刘女士共同共有”的文字内容,两人还按了手印,但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年年底,聂先生、刘女士登记结婚,两年多后,两人分居了。


  年,聂先生与刘女士离婚,此后与前妻再婚。


  离婚后,聂先生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将房子登记至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刘女士则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聂先生多次要求刘女士搬离。刘女士认为,房子是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和装修的,应该属于两人共同财产,且之前的房屋转让协议上还有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为何就不算数了?为此,双方引发纠纷,刘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

没办房屋产权登记前,男方的赠与可撤销


  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同居期间出了购房款和装修款。而聂先生与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交纳房款,均是两人登记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应为男方一人所有。


  宣判后,刘女士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书有聂先生和刘女士的签名和手印,应视为当时聂先生自愿将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赠与刘女士,约定为双方共有,但双方未及时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聂先生在履行赠与协议前,有权撤销该赠与协议。聂先生后来将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至自己一个人名下,应视为其已撤销该赠与协议。


  同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产权的变更、转让,应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效力。双方没有及时与聂先生的单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相当于该协议没有履行。


  因此,房屋产权应认定为聂先生一人所有。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看新闻学法律

何为“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介绍,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因一时情感因素欠考虑订立的,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对赠与人来说是苛刻的,也有失公允。当然,对赠与的撤销还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家事法苑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1)简报电子版下载: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学生、媒体、妇联等*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
  9、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
  10、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
  因
  绑定银行卡、开通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
  
  
   年10月31日“家事法苑”(famalw)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

1
查看完整版本: 家事判例房屋转让协议上写了两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