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人领结婚证后发现妻子身份造假
年,彭先生、李女士以*人身份到西城区民*局申请登记结婚,并提交了*人婚姻登记证明、*官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民*局经审查认为两人符合结婚条件,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彭先生当时为现役*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河北省;李女士提交的*官证复印件显示所在单位为“某部”。
领证后,彭先生对妻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领证三天后,他发现对方伪造了现役*人的身份。在单位领导的安排下,他与李女士一同到北京查实李女士的身份及单位时,李女士承认了造假的事实。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种方式胁迫他接受这个事实,并维持婚姻生活。
彭先生说,因李女士的行为,导致他被迫于年年底转业。他认为,西城区民*局在婚姻登记审核上没有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对婚姻登记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在程序审批上把关不严、审查不力,严重失职。
领取结婚证月余时,他要求西城区民*局对李女士的登记手续进行核查,发现李女士*人身份登记信息涉嫌造假,西城区民*局没有及时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诉请法院依法撤销他与李女士年的结婚证。
民*局:是否*人不是民*局审查内容
西城区民*局辩称,在为彭先生、李女士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中,民*局完全按照民*部、总*治部《关于*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两人提交*人婚姻登记证明、*官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及证件。其中*人婚姻登记证明为双方单位*治部门向对方单位*审调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
西城区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两人的结婚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且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确认没有隐瞒事项,提供信息事实完全真实,在此基础上为二人举行颁证仪式。
被告认为,某部是否有李女士这个人,不是西城区民*局审查的内容;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证件的真伪不能成为阻碍婚姻登记成立的实质要件。如果彭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其并不愿意和非*人的李女士结婚,应当向法院申请离婚,而不是要求西城区民*局撤销结婚证。
案件中,李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胁迫,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故西城区民*局在为彭先生、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彭先生诉讼请求。
妻子:领证前已经告知真实身份
案件第三人李女士辩称,她与彭先生经过两年恋爱,结婚前双方都经过了充分了解。领结婚证当月,她按照彭先生的要求在家乡公安机关、民*局和村委会办理了各种证明,并已告知彭先生自己的身份是村民。彭先生安排她怎么做就怎么做,彭先生带着她到西城区民*局办理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双方完全自愿,无任何不当,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诉结婚证合法有效,请求维持西城区民*局所作婚姻登记。
判决 终审判决撤销结婚证
二中院审理认为,彭先生、李女士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女士提交的材料显示其所在单位系某部*治部,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西城区民*局所在区,故二人向西城区民*局提出申请,西城区民*局亦据此受理。
现某部*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显示,该部并无名为李女士的干部,李女士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官证系伪造。
故被诉结婚证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尽管西城区民*局对二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被诉结婚证仍应依法撤销。
据此,二中院驳回区西城区民*局上诉,作出撤销彭先生与李女士年的结婚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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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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