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不适状况之后
老师及时拨打了救助电话
但是校方却没有卫生专业人员采取救助措施
学生不幸身亡后
家长将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校
起诉至法院
2月20日记者获悉
淮南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4岁的刘远(化名)是淮南市第七中学的学生,年7月8日,刘远在下午第二节英语课期间趴在课桌上,授课老师喊其起来,刘远曾抬起头,但数分钟后倒地。授课老师于当日15时49分拨打急救电话,于15时51分电话通知刘远的母亲。15时59分,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刘远紧急送医院救治。让人遗憾的是,当日17时许,因呼吸心跳骤停,刘远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辖区警方结合调查情况,未发现异常,初步排除案件可能。事发后,刘远的父母在悲痛之余,认为淮南七中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过错,只是简单地拨打电话,却没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救助,淮南七中不及时救助是导致刘远经抢救无效身亡的原因。刘远父母认为,淮南七中未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事发前未尽到预防和管理责任,事发后未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应承担责任。刘远父母一纸诉状将淮南七中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7万余元。
淮南七中则认为,该学校无人事任免权和岗位设立权,未设立校卫生室并非学校原因。并非七中有条件而故意放弃,而且刘远属于心脏呼吸骤停,与校方是否成立卫生室无关,并非七中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所致。淮南七中认为,校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于年即颁布实施,淮南七中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七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该人员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刘远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其自身疾病是直接原因。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淮南七中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淮南市第七中学赔偿15.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淮南中院二审增加了1万元精神抚慰金,终审判决,淮南七中赔偿16.8万余元。
审核:马翔宇编辑:胡霈霖校对:李黎点击“阅读原文”看安徽商报电子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