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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18:21:00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日前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决定。

禁食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食用野生动物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最高罚1万元。

根据新修改的《办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涉及食用相关规定时还包括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人民*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增加、修改了多项条款。其中,违反《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武鹏实习生屠宁)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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