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经纪人转载和新闻媒体采访的侵权责任认定
——任佳莺等与潘粤明名誉权纠纷
编辑:张晓珺
裁判要旨与启示
明星身边工作人员的转载行为,显然会使普通受众认为其观点及代表该明星的观点,其转载行为对不实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而应当对对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媒体作为出版发行方,不应等同于被动接受新闻的普通受众,对其所刊载新闻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
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不应仅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猎奇心理,对于涉及公众人物的负面消息,不加甄别和不尽调查核实义务,即予以传播。
案件简介
案件名称:任佳莺等与潘粤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三中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任佳莺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粤明
案情简介:
潘粤明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与董洁为夫妻关系。
年10月20日20时11分,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1)》和《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2)》两篇微博文(下称《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
其中内容有:“…你,却教会了我们敢恨…这短短的两天,我们一直陪董洁在沉默着,眼看着你挑出了几位先生,说出了几番指责,搬出了本不属于她的国庆饭局以及眼下你落寞的照片…我们知道你找记者跟了她一个月,却毫无收获…让更多不相干的人,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身为男人,你怎么就不能勇敢的告诉大家,你们的分开是因为你的嗜*成性、粗暴无理?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我想我们会为你的坦白继续沉默,也会为你的勇敢,继续考虑帮你承担你的欠债。你还记得多少次在她最需要你的时候,却迫不及待前往澳门时说的话吗?——‘我快乐,难道你不高兴吗?’很遗憾,从梁朝伟先生、陈坤先生、王大治先生,以及后面我们不知道还会有的什么先生,你一直都躲在各种先生的背后,尽情的消磨着她对你仅剩的一点亲情…这件事情可能还不会结束,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子虚乌有的先生,还有更多空穴来风的指责,但对这个人和这件事,我们多一个字都不想说了,因为三个字——不值得。
”落款为“董洁工作室团队”。
年10月20日20时54分,任佳莺的微博“克里小丝”对微博“董洁焦点资讯”发表的上述两篇博文进行了转发。
至年1月21日,“克里小丝”的微博粉丝为人,“克里小丝”转载的《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1)》一文被转发35次、评论37次,转载的《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2)》一文被转发28次、评论21次。
《申江服务导报》(下称《申报》)是申江公司出版发行的报纸。
《申报》第期版注明的发行时间为“年10月24日-10月30日”,第A13版整版刊登了标题为《董洁指责潘粤明嗜*、抢房、抹黑老婆......》一文(下称《董》文)。标题上方有“谁能躲过七年之痒…董洁和潘粤明也不行。他们都在上周宣布离婚…董洁和潘粤明则分得双双撕破了脸。董洁被爆料有新欢后,最终发了声明指责潘粤明暗箱操作爆料,诋毁董洁私生活,更好*成性”的内容。《申报》第A13版左上方全文转载了《董洁工作室声明》一文,并以加深背景节选了“身为男人,你怎么就不能勇敢的告诉大家,你们的分开是因为你的嗜*成性、粗暴无理”至“你一直都躲在各种先生的背后,尽情的消磨着她对你仅剩的一点亲情”之间的一段话。
《董》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名博爆料董洁劈腿?”,第二部分标题为“潘粤明要房子不要儿子?”。第二部分的内容有:“当董洁劈腿王大治的新闻在微博上传开后,上周六晚上,董洁工作室发了声明给记者,声明中表示:‘所谓爆料都是别有用心,各种绯闻也是莫须有。’更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感情生活,实际上是为了谋取私利,两人感情破裂的最终原因是潘粤明嗜*成性,甚至负债累累…董洁的经纪人告诉记者,董洁一直想让这段关系干净低调地了结,大家都给对方一个机会,让生活重新开始,却没有想到潘粤明会如此‘兴风作浪’…‘董洁为这个家已经苦苦撑了很久,现在真是撑不下去,最极品的是,对方现在还要跟她抢房子。’董洁经纪人chris激动地告诉记者。那是位于北京三环内、全装修的高级公寓。据悉,两人结婚的婚房首付,董洁出了大部分,供房和养家也主要是靠董洁。婚后潘粤明事业发展不顺工作较少收入不多,却经常去澳门*博,甚至欠下巨额债务,‘他真是个极品,现在为了抢房子,就霸住房子,连儿子都不让进家门。’据悉,4岁的儿子××将由母亲抚养。”
法院向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调查微博用户“董洁焦点资讯”的注册信息及认证信息。该公司答复称微博用户“董洁焦点资讯”的用户名为“×××”,后台未查到该微博用户的认证信息。
法院向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调查“×××”的注册信息,该账户未填写真实姓名,注册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并非任佳莺的身份证号码。
关于潘粤明嗜*的情节,任佳莺提交证人胡×、周×、赵×的证言以及潘粤明的护照和电子客票,证明年5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潘粤明在法国巴黎一家*场*博,年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在丹麦哥本哈根的唯一一家*场*博,潘粤明曾于年1月、年2月去澳门*博。
潘粤明认为其是否去过澳门、巴黎、哥本哈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嗜*。
潘粤明申请证人潘×和霍×出庭作证。潘×、霍×称潘粤明不存在嗜*成性的情况。
结论
(一)《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以及《董》文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侮辱、诽谤?
1.《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发布在新浪微博“董洁焦点资讯”上。从声明内容的看,《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指责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嗜*成性、粗暴无理、欠债,但本案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潘粤明存在上述行为。
任佳莺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潘粤明曾到国外以及澳门*场*博,但证人未出庭。就证明力而言,该证据也不能证明潘粤明嗜*成性。从词义理解,嗜*成性的含义是爱好*博成了习性,被用来形容一个人流连*场、沉溺于*博、有*瘾,因此曾去过*场不代表嗜*成性。
本案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潘粤明抹黑董洁、谋取私利、粗暴无理、欠债的证据,因此上述声明对潘粤明的上述指责没有事实依据,客观上会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侮辱、诽谤。
2.《董》文系申江公司的记者王×为履行职务而撰写,《董》文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江公司承担。
《董》文的标题为“董洁指责潘粤明嗜*、抢房、抹黑老婆”,文章糅合了《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对潘粤明的指责、任佳莺在私信中提到的“抢房子”“连自己的儿子都不让住进去”“极品男”等内容以及网络关于董洁养家、儿子将由董洁抚养的传闻。
申江公司辩称《董》文从标题到内容均有新闻来源,均具备新闻真实性。
“新闻真实”要求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基本属实,并且新闻媒体确有证据证明,可以合理相信报道的事实是真实的。
具体到本案,(1)申江公司认为微博“董洁焦点资讯”由董洁工作团队控制,然而申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微博“董洁焦点资讯”发表声明的行为与董洁有必然联系,该公司事先未经求证,就在《董》文采用“董洁指责”这样的标题,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2)《董》文第二部分也摘录了声明内容,并引申出潘粤明经常去澳门*博欠下巨额债务的结论,但申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先调查核实过声明内容的真实性。(3)申江公司同样没有事先审核网络关于潘粤明收入不多、供房养家靠董洁、潘粤明之子将由董洁抚养等报道的真实性。
新闻媒体有义务在采用前核实甄别真假信息,不加求证就采用出处不明、真假未辨的网络信息,并不符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因此,申江公司关于《董》文有新闻来源、具备新闻真实性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申江公司辩称《董》文采用求证式报道方式,没有偏向性,不构成侮辱、诽谤。从字义理解,“求证式报道”是指为探索事件真相,对新闻传闻进行分析求证,从而澄清事实的报道。
具体到本案,《董》文简单糅合了从网络获取的潘粤明和董洁婚姻家庭感情纠纷的各种传闻,其分析论证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章节的标题使用问号作为结束,《董》文最终的结论并非肯定真实的,因此《董》文不属于求证式报道。
申江公司作为《申报》的出版发行方,不应等同于被动接受新闻的普通受众,申江公司对其所刊载新闻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调查核实义务。
但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申江公司对其刊载的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内容进行过相应的调查核实。申江公司的上述行为,亦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报纸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以及《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即使《董》文在转述相应内容时表述为“董洁指责”,亦不能免除申江公司的调查核实义务。
申江公司辩称潘粤明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然而,对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应当是如实报道,且不能超过保护公众人物人格权利的必要限度。
《董》文对潘粤明个人私生活的报道不具有真实性,且对潘董私生活的报道,不涉及公共利益问题,超出了对公众人物报道的必要限度侵犯了潘粤明的名誉权
综上,本案任佳莺、申江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以及《董》文关于潘粤明的报道属实,涉案文章的内容在客观上造成潘粤明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潘粤明的侮辱诽谤,侵害潘粤明的名誉权。
(二)涉案文章的侵权责任人是谁?
本案涉及的行为包括微博“董洁焦点资讯”发表《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微博“克里小丝”对《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转发、《申报》发表《董》文。
1.的侵权责任主体:
法院向微梦公司调查,未查到微博用户“董洁焦点资讯”的认证信息,“董洁焦点资讯”的用户名为一个网易邮箱,而从网易公司调取该邮箱的注册信息不能体现与任佳莺的关联性。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账号是由任佳莺实际使用和控制,也不足以证明任佳莺利用该微博发布了《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
2.的责任主体:
微博是开放的网络舆论平台和媒体,微博公开的信息不仅能被他人查阅知悉,且他人可随意转发传播。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微博“董洁焦点资讯”上的《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两文发布后不到一小时内,任佳莺即将上述文章在自己的微博“克里小丝”中进行了转载。
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系由任佳莺在“董洁焦点资讯”上发布,但作为董洁身边的工作人员,任佳莺的的转载行为,显然会使普通受众认为《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即代表了董洁工作室的观点。
故在上述文章内容不实且会造成潘粤明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情况下,任佳莺的转载行为对不实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而应当对潘粤明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3.的责任主体:
《申报》记者未经查证核实即糅合各种网络信息撰写《董》文,其心理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主观上负有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文基本内容属实,由此造成潘粤明名誉受损,应认定为侵害了潘粤明名誉权,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申江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任佳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新浪微博账号“克里小丝”所转发的新浪微博账号“董洁焦点资讯”发表的《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1)和(2)文章;
二、申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指定的一家全国发行报刊上刊登判决,刊登费用由申江公司负担;
三、任佳莺、申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羊城晚报》及新浪网上刊登向潘粤明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由法院核准),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指定的一家全国发行报刊上刊登判决,刊登费用由任佳莺与申江公司负担;
四、任佳莺、申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潘粤明公证费四千元、资料费四百一十元;五、驳回潘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任佳莺及申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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