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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日,合肥市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规将从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一
全面推行“”制度
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01
风险排查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9个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成立项目交付组,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工程构造、公共配套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要对照建设规范,检查工程建设等是否违反建设强制标准;对照购房合同,检查使用功能、工程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
02
问题整改
交付前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规范和合同约定的交付内容,进一步梳理交付项目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
要制定详细的交付工作方案,明确交付组织、计划时间、节点安排、责任分工等事项。要公布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信息,畅通与业主的交流渠道。
03
验收管理
交付前3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适时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单位开展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记录,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分户验收表,在商品房交付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业主。
04
交付准备
在交付前1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项目工地开放日,分期邀请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察看。期间,对业主提出的商品房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问题事项,逐项记录并及时进行完善。
在交付前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业主收房时间与应提交的资料等。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应拟定新的交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1个月书面告知业主,说明延期交付的原因和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商品房项目应通过综合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完成物业承接查验,方可组织交付。
办理交付手续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陪同业主查验房屋;不得以业主缴纳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外的相关费用作为验房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二
全面推行“三个必查”制度
加强商品房现场监管01
销售现场
项目开盘销售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检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点检查商品房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销售、相关信息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事项;
市市场监管局:重点检查房地产广告发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事项。
02
交付过程
项目交付前,相关部门要深入项目现场查“”制度落实情况。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点检查交付流程是否规范、交付资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
市城乡建设局:重点检查项目施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市市场监管局: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等。
03
投诉问题
对业主反映的在商品房项目建设、销售和交付等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深入现场对照业主反映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分析原因,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和合同约定统一组织整改。
三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加大依法查处力度01
联动机制
建立商品房交付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商品房项目交付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研究相关问题;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和矛盾调处,形成商品房交付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02
信用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虚假宣传、将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对业主投诉问题处置不力、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信息,以及项目工程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质量低劣等问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
03
加大力度
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有关人员有故意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文综合自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晚报,如涉及版权请与我处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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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编辑:陶欢欢点亮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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