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
合肥市将全面推行“”工作机制,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行为。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工作的通知》
将于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交付矛盾越来越突出,因交房问题引起的群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全市尚未出台专门的商品房交付规范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行为也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付秩序,提升交付品质,减少交易双方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问
如何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
《通知》明确,主要是以全面推行“”工作机制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行为,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在项目交付前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组织领导、问题排查、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法定职责、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约束规范。
交付前9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购房合同等,检查使用功能、工程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制定整改措施。
交付前6个月,应进一步梳理交付项目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要公布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信息,畅通与业主的交流渠道。
交付前3个月,应适时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单位开展分户验收。对分户验收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记录,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交付前1个月,应制定具体交付流程、准备相关资料、确定工作场所,开展交付人员培训;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工地开放日,分期邀请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察看。在项目现场开放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商品房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问题事项,要逐项记录并及时进行完善。
交付前2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收房时间与应提交的资料等。商品房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拟定新的交付时间,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1个月书面告知业主,说明延期交付的原因和延期交付的时间,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商品房项目应通过综合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完成物业承接查验,方可组织交付。
问
如何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文件强调监管部门以“三个必查”为主要手段,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即:在项目开盘销售前、交付时、接到投诉后,要求各有关部门深入项目销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同时,建立商品房交付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商品房项目交付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矛盾调处和督促整改工作,形成商品房交付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问
从何时开始实施?
《通知》自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项目交付现场应公示和交付给业主的资料清单01
应公示的资料清单1.交付流程;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公示的资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合肥建设工程竣工查验合格证明或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4.《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实测)》;5.相关收费标准和依据;6.小区规划总平图;7.全装修住宅项目装修标准(装修住宅);8.客户服务联系人、联系电话;9.其他应当由出卖人公示的资料。02
应交付给业主的资料清单
1.竣工验收报告、分户验收表;2.《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3.其他应当由出卖人交付给业主的资料。来源:合肥发布制作:合肥晚报融媒体中心▼更多精彩推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