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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3 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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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一个错误的社会研究结果被大众媒介追捧事件的分析,引申出对社会研究的几点启示:首先,对于描述性研究来说,准确弄清楚“是什么”,远比解释“为什么”更重要;其次,从研究方法角度进行学术质疑和开展学术探讨,是保证学术研究质量的必要环节;第三,要正确看待和辨识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并注意规范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第四,社会研究成果面向社会大众时,应特别注意大众传播媒介所具有的不同于学术研究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姐弟恋”婚姻,大众媒介

一、媒介热点引出的问题

年9月下旬开始,国内媒体上出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热点:“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姻急剧增长、其比例已经与传统的“男大女小”婚姻“平起平坐”。这一新闻热点的来源,是年9月27日《广州日报》人物在线记者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春玲进行采访后所发表的一篇新闻报道。其标题是: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春玲:“姐弟恋”婚姻数量猛增,“男小女大”婚姻已与“男大女小”婚姻“分庭抗礼”,专家说这反映中国女性地位提高。”

在这篇采访报道中,记者写道:“李春玲说,对年、年、年这三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中国夫妇婚龄差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有所改变,‘男大女小’的婚姻明显减少,而‘女大男小’的婚姻明显增多。也就是说,‘姐弟恋’已经与传统‘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分庭抗礼。”

记者在报道中还特别仔细地将调查得到的确切数据一一列出:

“根据年、年、年三次的调查数据来看年龄的匹配。年,“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占70%,“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3.32%。年有一点变化,但基本模式没有改变。“男大女小”的婚姻从原来的70%下降到68.09%,而“男小女大”的婚姻占14.37%。年,调查数据显示了极大变化。这是本世纪开始以后发生的变化,“男大女小”的婚姻从68.09%下降到43.13%,而“男小女大”的婚姻则上升到40.13%。两种婚配模式差不多各占一半。”[1]

很快,“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姐弟恋婚姻猛增,女性地位提高”的醒目标题,以及这篇采访报道的详细内容,迅速成为众多媒体争相转载的热点新闻。[2]从《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青年网》、《东方网》等主流媒体网站,到《新浪》、《搜狐》、《澎湃》、《凤凰网》等等主要网络媒体门户网站,还有诸如《钱江晚报》等地方媒体都纷纷进行了转载和报道。[3]由于这篇被大量媒介争相转载的新闻报道中,既有大规模调查的数据结果,又有权威专家对结果的理论解释。一切都是那么的千真万确。一时间,社会舆论议论纷纷。看起来,中国社会当前的现实就真的是如此了。

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是错的!社会研究者与大众媒介一起,给社会大众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现实根本不是像采访报道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我国社会中,“女大男小”的“姐弟恋”婚姻并没有猛增,也没有与传统的“男大女小”婚姻“平起平坐”。

这是怎么回事?这一切为什么都是错的?让我们先将事情的经过描述一遍:

早在年,署名刘爽、梁海艳[4]的一篇学术论文“90年代以来中国夫妇婚龄差变化趋势及原因探讨”在《青年研究》年第4期上发表。该文利用全国妇联、、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目前我国婚姻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就年龄维度而言,传统‘男大女小’的匹配模式已经发生了大幅度降低,相反‘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姻在逐渐增多”、“与和年相比,在年,‘男大女小’的婚姻模式明显下降;而‘女大男小’的姐弟恋婚姻模式明显增多,二者基本持平,各占40%左右”的研究结果。[5]这一结果正是媒介热点中所报道的内容。

然而,这是一个错误的研究结果。笔者年就在《探索与争鸣》杂志第3期上发表了“‘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是否改变?----兼与刘爽、梁海艳等学者商榷”的论文,对原文的结果进行了公开质疑。并采用与原作者同样的全国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采用与原作者同样的统计分析方法,重新对其研究结果进行了核查和检验。笔者验证的结果发现,原文中年“男小女大”婚姻比例为40.13%的结果是错误的。正确的结果是:年“男小女大”婚姻的比例仅为15.2%,且与年、年两次调查的结果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笔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前中国人婚配的年龄模式并没有发生改变,总体上依然是以“男大女小”为主(比例约占70%)。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姐弟恋”婚姻比例猛增、已经与“男大女小”的婚姻“平起平坐”的状况。[6]

本来,作为一种学术探讨,有关中国夫妇婚配的年龄模式及其变化问题至此已经有了明确的结果。原文中所得出的错误结论也没有在社会上扩散。然而,由于年5月10日的《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春玲研究员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青年问题研究”一文。正是在此文中,作者引用了上述原始论文中的错误结果。[7]在其长达多字的这篇文章中,恰恰是其所引用的、总共只有短短个字的这一令人惊奇的结果,引起了媒体记者的注意(应该说,记者们的职业敏感性是很强的,他们非常敏锐地从文章中发现了这一非同寻常、令人惊奇的结果,只是他们并不知道这是一个错误的结果)。因此,当李春玲研究员于年9月27日以这篇文章的内容为主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后,这一错误结果就被报道出来,并开始被大众媒介广泛传播,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以假乱真”、“以讹传讹”的“乌龙剧”。

而且,直到年上半年,无论是李春玲研究员本人,还是一些大众媒介,依然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错误的结果。前者还在刚刚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类似主题的论文,继续引用这一错误结果。[8]而大众媒介中也依然还在发表诸如“十年间,姐弟恋成倍增长”、“姐弟恋将成为流行趋势”这类吸引人眼球、传播同样结果和观点的文章和报道。[9]继续对学术界、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认知带来错误的信息。

值得思考的是,一个本来在学术界已经有明确结论的错误结果,为什么又会在两三年之后的大众媒介中掀起如此波澜?从这个由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错误结果而起、又由其他社会研究者和大众媒介共同参与广泛传播的“乌龙”事件中,社会研究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发?有哪些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这一事件对我们的社会研究又提出了哪些警示呢?

二、弄清“是什么”与解释“为什么”

这一事件的起源是一篇社会研究的论文。其错误的研究结果成为被其他专家引用、后来又被大众媒介广泛传播的来源。正是这篇围绕着“二十年来中国夫妻婚龄差模式的变化趋势是什么”的问题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及其错误结果,构成了笔者所得到的第一点启示。

社会研究从性质或者目的来说,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类:即以回答现实“是什么”(What)为主要目的的描述性研究,以及以回答现实“为什么”(why)为主要目的的解释性研究。这两类研究由于目的不同,它们所遵循的逻辑也不一样。描述性研究遵循着归纳推理的逻辑,即由具体的、个别的、特定的现实得出一般性的经验概括,再从这种经验概括中提出(抽象出)更具一般性的理论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理论解释只是一种尝试性的、有待检验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并不知道、也不确定)。而解释性研究则遵循着演绎推理的逻辑,即从抽象的、普遍性的理论命题出发,推演出可以用经验事实验证的假设,再利用经验的观察来对假设进行检验,以判断原有的理论命题是否成立。从人们对社会现实及其规律的认识过程来看,两类研究之间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描述性研究常常是解释性研究的基础和前提。而解释性研究则可以看成是描述性研究的深化和提高。因此,一般来说,只有首先弄清楚现实状况“是什么”,才有可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现实“为什么”会如此。

然而,一方面由于前者常常是基础,后者则更深刻,更具理论价值。因此,很多时候解释性研究可能更加受到社会研究者的重视,而作为基础的描述性研究则常常被研究者轻视和忽视。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研究中,又迫切需要、并且也存在着大量的描述性研究。研究者在得出社会现实“是什么”的同时,往往会对这种现实给出自己的解释,以说明现实“为什么”会如此。这种情况本来十分正常。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描述性研究时,研究者的重点应该放在尽可能准确、全面地弄清楚现实“是什么”上,即真正使自己的研究结果成为让人们增加对现实的了解和认识的可靠证据。而此时研究者对研究结果给出各种理论解释则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因为,此时提出的任何理论解释,都只是一种基于目前具体的经验描述所抽象出的“尝试性的”、“有待检验的”解释,而并非确定无疑的、经过确认的解释。特别是,一旦现实“是什么”没弄清楚,后面关于“为什么”的所有解释也都失去了意义。

描述性研究中的任何一个数据结果,无论其是否反映了社会现实,都不会自己替自己说话。都要靠研究者对其进行解读,靠研究者去揭示这一数据结果背后的含义。所有的社会研究者也的确都是在这样做。他们对于描述性研究中所得出的各种具体的“是什么”,都会去尽力做出“为什么”的解释。比如,他们常常在得出具体的数据结果后,不断地去说明为什么这个数字会这么高,为什么那个比例会这么低。即不断地为这种高数字、低比例提供理论上的“解释”。特别是在得到那些与人们日常社会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的“现实”(比如婚姻、择偶、生育、养老、教育、消费等等)后,研究者往往都可以依据常识、经验、传统、或者专业理论给出某种“解释”。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社会研究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种危险:即使是对于一种错误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的“现实”,研究者也可能会从专业的角度,从理论上给出“理由充分的解释”。本文所讨论的这一媒介热点事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极好的例子。

原始论文中研究者所得出的我国社会中,“‘姐弟恋’婚姻比例猛增、夫妻之间在婚配年龄上呈现出‘男大女小’与‘男小女大’两种模式‘平分秋色’(各占40%左右)”的结论,本身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这种“现实”在我国社会中其实是不存在的。但是,就是对于这种并不存在的“现实”,不仅原文作者从人口学方面提出了三条理论“解释”(分别是1、出生性别比失衡导致的适婚群体性别结构失衡,男性偏多,所以到婚配年龄时,很多男性找不到比自己小的女性,只好找比自己大的女性;2、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和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传统的“男大女小”的婚配观念可能受到影响,而“男小女大”的姐弟恋婚配观念被许多年轻人接受;3、女性基于比男性高的期望寿命而做出去找比自己小的男性为伴侣的理性选择),引用这一错误结果的专家也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了一条新的“解释”(即“这是女性地位提高的表现”);而后续不断还有其他的专家从其他的角度提出了各种新的“解释”。

比如医学专家、医院男科中心主任医师从生理和性科学角度提出了一种“解释”:“男女性能力是有年龄差距的,男性性欲高峰在20~30岁,此时对性爱频率要求高,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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