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为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公司主张股东查阅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具有正当目的,且损害其合法利益,需就该主张加以举证,否则法院难以采信。
案情简介东鸿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3月24日,现登记股东为:农资公司(认缴出资额.2万美元,持股比例32%)、美国LONGSTONEINTERATIONALLLC.(认缴出资额.8万美元,持股比例68%)。东鸿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农资公司委派2名。东鸿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号。
年1月4日,农资公司向东鸿公司邮寄《关于提供财会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通知函》,要求东鸿公司提供年度12月份财务会计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东鸿公司签收该函,但未答复农资公司。年4月26日,农资公司向东鸿公司邮寄《关于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的函》,要求东鸿公司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提供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账簿等财务资料,东鸿公司仍未答复农资公司。年10月、11月,农资公司董事朱黎向东鸿公司*光呈发送短信,要求于收到短信三日内查阅和复制年至年董事会决议以及年财务会计报告。东鸿公司未回复。后东鸿公司向农资公司提供了年之前的审计报告。
另查明,年2月7日,农资公司、东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经法院主持调解,于年12月7日达成调解。农资公司因拖欠案外人执某某款项,其在东鸿公司处的股权被法院冻结。
一审审理中,东鸿公司表示年之后未召开过董事会,农资公司未能说明东鸿公司召开董事会的日期等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东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农资公司作为东鸿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故农资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东鸿公司的报告、凭证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一)关于董事会决议,在农资公司向东鸿公司委派了2名董事的情况下,无法说明召开董事会的基本信息,故对东鸿公司主张年1月1日之后未召开过董事会会议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农资公司的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年12月之前的审计报告,庭审中农资公司确认已经提供,东鸿公司可不再提供。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等请求,农资公司已依法向东鸿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东鸿公司主张农资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会计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农资公司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三)农资公司是否与东鸿公司存在纠纷、是否为失信企业,均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对东鸿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询公司文件资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为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东鸿公司与农资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东鸿公司主张农资公司查阅财务账簿等资料不具有正当目的,且损害其合法利益,但并未就其主张加以举证,故本院难以采信。农资公司已明确其要求查阅的资料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东鸿公司以农资公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为抗辩,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东鸿公司的上诉意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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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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