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版本

首页 » 常识 » 问答 » 小股东维护权利的攻守之道
TUhjnbcbe - 2021/6/5 21:41:00
治疗白癜风秘方 http://baidianfeng.39.net/a_zczz/150127/4566445.html

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公司本身的发展与其内部的股东关系息息相关。如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将直接影响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又由于大股东持有较大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控制公司,导致“受伤”严重的往往是小股东。

1、常见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小股东被剥夺公司经营管理权,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大股东任意决策或损害、限制小股东的表决权;

3、在公司满足利润分配的情况下,阻碍利润分配;

4、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陷入僵局;

5、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抽逃出资、恶意对外担保虚增公司债务、不合理高薪待遇增加运营成本、转移公司业务做空公司等。

2、小股东如何抉择:

1、行使股东知情权诉讼

小股东被剥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无法掌握公司的情况,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查阅股东会决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如遭到无理拒绝,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机构人员予以协助(在采取行动前要掌握一定的线索,免得打草惊蛇)。此举一方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是为获取公司内部信息,为后续的行动打基础。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33条、《公司法若干问题(四)》第7条

2、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或撤销决议

如大股东撇开股东会擅自决策公司事务,或违背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的约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而作出限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小股东可以果断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根据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等方面的瑕疵或违法违约问题,诉请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不成立或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公司法若干问题(四)》第1条、第2条。

3、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当公司连续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股东会仍然决议不予分红时,小股东经与公司协商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现行法律对于公司盈利年限、未分红年限及权利行使期限做了限制)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74条

4、强制公司分配利润

股东会已经达成利润分配的决议或方案,因大股东或其他原因导致仍未分配利润的,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强制分红(股东在起诉时原则上应当提供分红决议或方案)。

法条依据:《公司法若干问题(四)》第14条、第15条

5、股东代表诉讼

当大股东、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方式抽逃出资、侵占或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小股东应当提出反对意见,在掌握了一定线索后可以视情况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人员赔偿损失。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20条、条、《公司法若干问题(四)》

6、解散公司诉讼

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停摆或陷入僵局的。持股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条。

股东之间斗智斗勇的案例数不胜数。由于大股东长期控制公司,小股东难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又由于公司本身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司法不宜过多干预,导致小股东维权困难。因此,小股东如何在股东纠纷中“全身而退”并获得回报,往往需要将上述多种权利组合使用,并且在采取行动之前应掌握一定的“线索”。股东之间的信任是长期合作的基础,规则约束是公司有序发展的保障。因此,小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提前制定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决策制度等“游戏规则”。

来源:公司法解读

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汪建国律师办公室:安徽省合肥市*务区新城国际D座26层

律师

办公()

邮箱:WJG

.
1
查看完整版本: 小股东维护权利的攻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