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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7 18:35:00
公益中科 http://m.39.net/baidianfeng/a_6169863.html
裁判要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追究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合同仅是总、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尽管通过总公司授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的特殊安排,分公司具有了一定财产,但并不能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不能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棚户区改造施工合同》。同日,甲公司和赵某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成立甲公司分公司,赵某为负责人。甲公司授权赵某以分公司名义对工程进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年1月23日,甲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分公司向某银行融资万元;同意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分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在某银行的借款;同意分公司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形成的全部应收账款为分公司在某银行的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年1月24日,乙公司与分公司、某银行、丙公司、钱某、孙某及甲公司签订《五方协议》:乙公司承诺将全部工程款支付至分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分公司同意某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未经某银行同意分公司不得动用;某银行承诺工程款打入约定账户后,放弃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分公司欠款本息的责任,仅能向分公司主张。

年1月24日,甲公司分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额度万元,于25日放款。同日,双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借款到期后,年7月25日双方签署《展期协议》。丁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该笔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丁公司为展期提供担保,如担保物被某银行或法院处置,丁公司则放弃对甲公司的追偿权。

一审:原告某银行起诉被告甲公司、分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请求偿还欠款。中院判决分公司应偿还欠款,丁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甲公司、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债务。关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高院认为分公司是经依法设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五方协议》中的约定,甲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丁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甲公司为“其他组织”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无独立偿债能力,故甲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对甲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综合丁公司的再审请求、甲公司的答辩意见以及某银行、乙公司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对甲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甲公司分公司是甲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甲公司应对甲公司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追究甲公司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分公司尚欠银行贷款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因此,甲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某银行是否明确放弃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年1月24日,乙公司委托乙公司棚户区项目改造指挥部与甲公司、甲公司分公司、某银行、丙公司、何卫宁及易莉签订《五方协议》。乙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在第一条中承诺将应支付给甲公司分公司的所有款项支付到甲公司分公司开立在某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某银行在第四条中承诺,在乙公司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向甲公司分公司追偿借款本息的责任由某银行自行承担,否则,造成甲公司分公司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后果由某银行自行承担,与乙公司棚户区项目改造指挥部和甲公司无关,某银行绝不向乙公司棚户区项目改造指挥部或甲公司追索贷款本息。结合《五方协议》第一条和第四条的约定可知,如乙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将应支付给甲公司分公司的所有款项支付到甲公司分公司开立在某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某银行便放弃向甲公司主张偿还案涉借款的权利。原审查明,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在年1月至12月期间,共向甲公司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万元,其中向甲公司分公司开立在某银行的专门结算账户(账号:14×××56)仅支付55万元。因此,某银行并未放弃追究甲公司责任的权利,某银行在再审庭审中亦否认放弃对甲公司的追偿,故甲公司不能依据《五方协议》第四条免除其偿还案涉借款的责任。

其次,甲公司与陈冬发签订的《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虽然约定甲公司授权陈冬发以甲公司分公司名义对乙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第一期第六段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陈冬发的投入归陈冬发所有,在陈冬发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即法律责任全部由陈冬发负责承担。但该承包合同系甲公司分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内部约定,对某银行无约束力。甲公司分公司与甲公司的约定并不能免除甲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三,甲公司分公司是甲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虽然根据《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为案涉借款与某银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可以认为甲公司分公司具有一定财产,但这并不等同于其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丁公司出具《承诺书》并未放弃对甲公司的追偿权。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分公司因案涉借款到期后,尚有万元及利息未偿还。年7月25日,甲公司分公司与某银行签署《贷款展期协议书》,将万元借款展期到年1月25日。丙公司、何卫宁、陈冬发、丁公司在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年7月25日,丁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年1月24日甲公司分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年7月25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为了合作开发乙公司的资产,进行融资,甲公司分公司在某银行贷款进行展期,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如担保物被某银行或法院依法处置,丁公司则放弃对甲公司的追偿权。因此,从上述丁公司为案涉贷款展期提供保证的过程看,其虽然为债务人仅为甲公司分公司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但其放弃对甲公司追偿权的前提是担保物被某银行或者法院依法处置,而本案中担保物被处置情形并未发生。因此,丁公司出具《承诺书》并不能免除甲公司的民事责任。而且丁公司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即便其放弃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也不能认为债权人某银行放弃其权利。”

律师解析

1、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的银行授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于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显然分公司应归入“其他经济组织”,也即是说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只要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该民事活动当然的应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授信。《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分公司能够作为独立的授信主体并不意味其能独立对外担责而免除总公司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总公司、分公司、银行及担保人经过一系列的授权和协议安排,企图将分公司打造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实上的“独立法人”,进而免除总公司的的民事责任。应当明确这类复杂的交易结构安排并不能改变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根本属性,也不能凭几份协议就掐断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勾连关系,除非银行主动放弃向总公司追偿的权利,否则不能免除总公司的还款责任。

3、总、分公司之间签署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并通过总公司授权的方式将分公司经营所得截留在分公司账户的方式,试图使分公司拥有一定财产(实际上很多分公司确实拥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是这并不等于分公司具备了独立对外担责的资格和能力。总、分公司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更不能赋予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承担无限责任。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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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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