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共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司法局、福州晚报联合主办,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话说《民法典》”栏目于年1月18日在福州晚报开栏。
德恒福州作为栏目协办方之一,积极组织律师供稿,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通过案例释法,分析《民法典》法律条文对广大市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的法律规范。目前,德恒福州已向专栏供稿八期,特编合辑,以飨读者。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受伤,得赔!
案例:
小陈在小区楼下遛狗,恰遇邻居何阿姨也在遛狗。小陈没绑狗绳,他的狗一下子就冲上去与何阿姨的狗撕咬在一起。何阿姨情急之下,赶紧拉开自己的狗,但在此过程中,手被小陈的狗咬伤。医院诊断确诊为三级咬伤,且需多次接种狂犬病疫苗。何阿姨能否要求小陈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颖律师解析:可以。《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区分不同情形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规定。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陈在居民区饲养狗,在没有对其采取必要的安全约束的情况下带入公共场所,导致何阿姨被狗咬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何阿姨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等损失。当然,如果小陈能够举证证明何阿姨所受损害是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
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案例:
王大爷和老伴生育的一对儿女均已独立门户。王大爷的老伴去世后,女儿莉莉(化名)不放心王大爷一人生活,希望弟弟福旺(化名)赡养王大爷。福旺同意赡养,但要求莉莉在王大爷去世后不参与继承王大爷名下的房产。王大爷应福旺的要求去做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王大爷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福旺所有。此后王大爷便住进了福旺家,但福旺却对王大爷百般嫌弃。不多时,王大爷病倒了,医院后就不闻不问,莉莉一人承担起照顾王大爷的义务。王大爷康复出院后,福旺说什么也不让王大爷进家门,莉莉只好将王大爷接回自家居住。王大爷对福旺很失望,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莉莉。王大爷去世后,莉莉和福旺谁能继承王大爷名下的房产?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建添律师:《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后立的自书遗嘱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的效力。相比较《继承法》的规定,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若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因此,莉莉可以依据王大爷后立的自书遗嘱继承房产。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