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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8 1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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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即对公司负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交纳出资的义务。出资义务也属于一种合同义务,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给付义务,还包括各股东之间的互负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还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一、民事责任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依照相关规定限制其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股东向公司承担的补缴责任

公司成立后,未按照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补缴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主张返还出资。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成立后,如发现其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章程所定金额的,除可以主张该股东有责任补足出资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补足出资及返还出资均可同时主张利息损失。

2.股东对其他依法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对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规范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条款等规定,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就出资瑕疵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不受首诉讼时效限制,但规范出资的股东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受时效限制。

3.股东向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条,若股东出资不规范而公司又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对该股东享有请求权。另,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9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部分股东权利受限或丧失股东资格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行*责任和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相应的行*责任。

1、依照《公司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虚假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交付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亦可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因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为配合《公司法》适用,《刑法》中有关违反出资义务可能构成的刑事罪名有两项: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条)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起人、股东为个人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条)

来源:公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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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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