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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0 21:50:00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年4月28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甲公司成立,中方投资者为乙公司,外方投资者为丙公司。省对外经贸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甲公司的利益分配采取分房的办法。

年,赵某、钱某因甲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取得了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债权。

年6月16日,丙公司将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年2月26日,甲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一审期间尚未进行清算,甲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年,赵某、钱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楼盘单元明细表》,证明大厦建成后,乙公司、丙公司从大厦分配了房产,并以乙公司、丙公司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由,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在其获得的甲公司法人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该公司的未结债务。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赵某、钱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钱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过提审,判决乙公司就甲公司向赵某、钱某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赔偿责任的问题。赵某、钱某以乙公司未对甲公司清算为由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系属公司的解散事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应自该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并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经查,乙公司确系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于年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尚未清算,且乙公司已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粤01民终号案中自认其无法提供甲公司的完整账册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就甲公司的债务向赵某、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公司已于年6月16日经其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予他人,而甲公司系于年2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在甲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发生之时,丙公司已不再是甲公司的股东。故赵某、钱某以丙公司未对甲公司清算为由主张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和侵害债权理论。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上述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或者不适当执行清算事务,侵犯债权人利益。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在公司被解散后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进行妥善保管,避免因相关材料的灭失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因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后果。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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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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