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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6 1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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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因其设立便利、准入门槛低、责任独立等特性,成为企业创办者的首选投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对外负担债务时由公司财产清偿。但在公司注销后,如果债权人发现仍存在未结债务,应如何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宏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其债务人起航公司在欠付货款的情况下,解散并注销了公司。宏图公司认为起航公司的股东对欠款事实知情,且未通知宏图公司申报债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起航公司的三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货款3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宏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宏图公司诉称,徐先生等三人在年出资设立了起航公司。后因公司经营不善,三人决定解散公司,并发起解散清算程序,在向债权人分配完公司剩余财产后即将公司注销。此后,宏图公司发现起航公司尚欠货款30万元未付。宏图公司认为徐先生等三人既是公司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对起航公司尚欠宏图公司货款的事实应当知情,但在清算过程中却未通知宏图公司申报债权,导致宏图公司未获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宏图公司将徐先生等三人诉至法院。

徐先生等三人辩称,他们是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三人在注销公司时不知道公司尚欠宏图公司货款,是在依法履行了公司清算程序后才注销公司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起航公司于年向宏图公司采购设备,后双方于年对账,确定起航公司欠付宏图公司货款30万元。起航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于年设立,注册资本为万元,由徐先生等三人认缴。年底,三人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三名股东均为清算组成员。

年3月,起航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载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经全体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清算组已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清算组根据公司剩余财产情况制定了清算方法,现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股东承诺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徐先生等三人作为股东在《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后起航于年5月注销,欠付宏图公司的款项并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航公司与宏图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已就欠付款项进行结算,起航公司应依照结算金额付款。现起航公司已注销,《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注销后如有未了债务,徐先生等三人作为股东愿意责任,故对宏图公司要求徐先生等三人共同偿还货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二者在对外承担责任上同样相互独立。但股东作为公司经营、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实施者,特定情形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后,公司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解散的前提是公司剩余财产足以覆盖公司债务,但解散清算相比破产清算而言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一般为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发起清算并担任清算组成员,法院并不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仅能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清算,并不参与清算程序。

因此,公司在解散注销后仍有未结债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鉴于在解散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居于被动地位,为了避免股东恶意解散公司逃避债务,在公司清算后需制定《公司清算报告》,并记载通知债权人、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重要清算环节,以及要求股东承诺对公司注销前的未结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清算报告》应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在工商登记机关留存备案。因此,对债权人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接收送达文件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以便及时接收债务人送达的申报债权通知等其他告知材料,并及时申报债权。如债权人发现公司在仍有未结债务时即办理注销登记,应及时申请查阅公司办理注销时留存的《公司清算报告》,以便向股东主张责任。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解散公司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但仍需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清算程序。由于解散清算以公司财产足以负担对外债务为前提,如公司解散后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公司股东作为解散公司决策者和清算程序实施者,应对公司的未结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文中公司、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作者:耿瑞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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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国律师简介汪建国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现任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驻皖媒体联合会常年法律顾问,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汪建国律师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拥有ISO/TS质量管理体系、ISO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审核员资格。工作经验丰富,长期负责公司企业的管理体系筹建、审核及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执业以来,先后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一凡会计师事务所、金鹃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耘联大数据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其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受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好评。汪建国律师长期从事法律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专注代理集团诉讼等疑难复杂案件。曾代理“安徽省*胶丸第一案(公安厅督办)”获罪轻判决,“安徽最牛钉子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张某某及亲属妨害公务罪案,作无罪辩护。“叶某涉嫌强奸罪案”作无罪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作无罪辩护,获免予起诉。年为为“韩某故意杀人案”再审申诉辩护……。据理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汪建国律师热衷于社会公益,常年为合肥电视台《新闻频道》、《新安晚报》、《合肥晚报》、《安徽网》等媒体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和经典案例点评解析,宣传普及法律。近年来,其通过大量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出生仅天被弃婴儿王某某维权,该案由合肥电视台跟踪报道,社会反响强烈。年受司法厅指派为安徽籍民工赴江苏“讨薪”,三日内追回全部拖欠款项,维护了安徽籍民工外乡务工的合法权益。年代理安徽省第一例“被精神病”侵权索赔案,该案在《精神卫生法》颁布前夕获胜,案件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年获得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司法厅联合表彰为“安徽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称号……专业特长:民商事争端解决、刑事辩护、婚姻及家庭财产传承、企业股权转让、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和经营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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