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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5 11:14:00

11月23日

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鄄检二部刑诉〔〕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于年12月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于年10月2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于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将该案报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7月10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7月至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鄄城县顺意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生猪屠宰生意期间,为使猪肉含水量增加以非法牟利,先后雇佣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镇小白石村村民郑某某、鄄城县古泉街道王庄村民王镔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待宰生猪非法注射药物后强制性灌水,之后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鄄城县顺意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生猪屠宰生意期间,为使猪肉含水量增加以非法牟利,便雇佣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东会村村民刘某某人(均另案处理),向待宰生猪注射对人体有害的肾上腺素后强制性灌水,之后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生产、销售打药灌水的猪肉共计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合同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郑某某、刘某某4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及被告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7.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王镔手机内的记账单、杜红等人的转账记录等;8.其他证明材料: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非法获利,在共同经营生猪屠宰生意的过程中,雇佣他人向待宰生猪体内注射对人体有害的药物后灌水,并将屠宰后的猪肉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根

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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